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,商标注册申请需遵循以下核心原则,这些原则贯穿于商标申请、审查及后续权益维护的全过程:
一、自愿注册为主,强制注册为辅原则
自愿注册:商标使用人可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注册,未注册商标可在生产经营中使用,但不享有专用权,无法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/近似商标(驰名商标除外)。
例外情形:烟草制品(卷烟、雪茄烟、有包装的烟丝)必须使用注册商标,否则禁止生产和销售。
二、申请在先原则(核心原则)
基本规则:两个或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,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,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申请的商标,驳回在后申请。
申请日判定:以商标局收到完整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,邮寄申请以寄出邮戳日为准(邮戳不清则以实际收到日为准)。
例外情形:
同日申请:若申请日相同,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;均未使用或无法证明使用的,申请人协商不成则通过抽签决定。
在先权利保护: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(如著作权、商号权),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。
三、诚实信用原则(贯穿全流程)
核心要求:
申请人需如实提交材料,不得伪造、变造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。
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(如虚构使用意图、抢注他人商标)。
商标代理机构需遵守诚信义务,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或诱导恶意注册。
四、优先权原则(国际与国内双重保护)
国际优先权:
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,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申请注册的,可主张优先权,将首次申请日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。
证明材料:需在申请时提交优先权声明及首次申请的受理通知书。
国内优先权:
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,自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注册,可主张优先权。
五、一标多类原则
规则调整:
申请人可通过一份申请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同一商标,简化流程并降低成本(原“一类一标”原则已被替代)。
费用计算:按实际指定的类别数量缴纳官费(如申请3个类别,费用为3×270元)。
六、单一性原则(申请形式要求)
基本规则: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对应一个商标标识,且需明确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。
例外情形:一标多类申请仍属于单一申请,仅涵盖多个类别,不违反单一性原则。
七、使用在先补充原则(申请在先的例外)
适用场景:
当两个或以上申请人在同一天就相同/近似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时,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;均未使用或无法证明使用的,通过抽签决定。
证明材料:需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(如销售合同、广告投放记录)。
八、禁止抢注原则(在先使用保护)
规则内容:
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(如著作权、商号权),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。
救济途径:在先权利人可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;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,不受5年期限限制。
构卓企服温馨提示:商标注册申请原则体系以自愿注册为基础,以申请在先为核心,结合诚实信用和优先权保障公平与效率,通过一标多类和单一性优化申请流程,同时通过使用在先和禁止抢注平衡在先使用人与申请人的利益。企业在申请时需全面理解这些原则,结合自身业务规划合理布局商标,避免因规则疏漏导致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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